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关于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反对“四风”若干规定及实行问责的暂行办法(桂幼师党〔2013〕24号)

作者:   时间:2016-10-19   来源: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自治区党委实施意见,严肃纪律,狠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推动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切实改进工作作风,结合学校实际,围绕作风建设和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反对四风的规定
第一条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在思想、政治、行动上要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准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准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第二条严格遵守公务接待规定,不准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不准将私人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收送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等;公务接待严格按接待标准执行,不准上高档菜肴酒水,在公务支出中推行公务卡制度。
第三条严格遵守公务接待用车配备使用管理规定,不准超标超编配备公务用车;不准私自违规外借公用车辆;不准公车私用。
第四条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数量和规模,不准以公务名义变相出国(境)旅游;不准擅自变更行程、延长出国(境)外逗留时间;回国后按规定时间上交因公出国(境)护照;不准将公款用于个人消费;不属于经费预算内容的开支一律不予报销。
第五条严格遵守办公用房规定,不准违规建、购、租办公楼等楼堂馆所;不准多处占用、豪华装修办公用房;不准调离原工作单位继续占用办公用房。
第六条严格遵守举办节庆论坛展会活动规定,规范学校各类庆典和庆祝活动,除校庆、开学典礼、毕业典礼、教师节表彰、军训动员、升旗仪式等重大活动之外,职能部门不能以各种名义擅自开展各种评比表彰等活动;不准违规举办或参加节庆、论坛、展会等活动。
第七条严格遵守求真务实要求,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不准隐瞒不报师生员工违规违纪现象。
第八条严格遵守廉洁从政规定,不准参与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准收受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利用职权为亲朋好友经商提供便利条件;不超标住宿豪华套房,不乘坐超标交通工具;不超标配置办公设备和家具。
第九条严格遵守住房政策规定,不准违规多占住房;不准为领导干部建别墅。
第十条严格执行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不准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不准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搞团伙或打击报复;不准个人决定干部任免,个人不能改变党委会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不准拒不执行上级调动、领导干部换岗的决定;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泄露酝酿、讨论干部任免的情况。
第二章实行问责的办法
第十一条领导干部有违反反对四风规定的,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组织部(人事处)或纪检监察、审计室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办理,根据情节轻重实行问责。
第十二条实行问责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罚当其责、惩教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问责方式有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的,要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视情况给予调整工作岗位、停职、责令辞职和免职等组织处理。
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实施问责,要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违反反对四风规定属于单位行为,需要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显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责任。
第十五条问责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问责人。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述。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部门。
第十七条受到问责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原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组织部(人事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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