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暂行管理办法(桂幼师党 [2012]29号)

作者:   时间:2016-10-19   来源: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的领导、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号),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一、本规定适用人员
学校在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二、规范因私出国(境)报批程序
学校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审批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申请。
(一)校级领导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和申请续办出国(境)签证,必须按程序报经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批准。
(二)领导干部申领因私护照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后,以及每次因私出国(境)前,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并填写《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申请审批表(备案)》,登记备案。
(三)领导干部的配偶申请出国定居或办理国外长期居留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领导干部本人要事先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校级领导干部要向自治区高校工委、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告。
三、严格管理因私出国(境)证照
(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学校组织部保管并登记造册,每次缴交、领取、使用因私出国(境)证照的情况须记录在案。
(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的10日内,要将所持证照交组织部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对不按规定时限缴交证照的,组织部要主动催交,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及时报告。
(三)每年年底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出国(境)证照的管理情况。
四、及时反馈因私出国(境)返回情况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回后,应在7日内填写《出国(境)回执单》,由所在部门出具意见,及时报学校组织部登记存档。
五、严格遵守因私出国(境)各项纪律规定
(一)处级以上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各项纪律规定,不准隐瞒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报低职务级别等方式申请因私出国(境);
(二)不准离开本人户口所在地、在异地或外部门申办;
(三)不准以申请旅游等名义,循因私渠道出国(境)处理公务;
(四)不准接受外国或驻国(境)外中资机构(企业)的资助,公费出国(境)探亲、旅游和办理其他私事;
(五)不准擅自更改行程或绕道第三国或在境外加签他国(地区)签证;
(六)不准擅自延长在国(境)外的时间;对未经组织批准,外派人员不得私自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权。
(七)不准在国(境)外从事赌博和涉足黄色场所等非法活动;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一经查实,要按规定先免职,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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