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桂幼师党〔2011〕24号)

作者:   时间:2016-10-19   来源:    点击数:

 

 
为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各项任务的落实,推动学校改革与发展,维护学校稳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以及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严治党和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一系列指示的贯彻执行。
第二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内容,与精神文明建设和教学、科研等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做到责权明确、奖罚分明、定期检查、常抓不懈。
第二章责任范围
第四条校党委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对全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学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校党委副书记、党委委员要积极主动协助书记履行职责,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和各自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校长对学校行政管理及其职能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副校长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副校长要积极主动协助校长履行职责,并对职责范围内和分管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总支书记对系部支部和支部书记对本支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其他成员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七条校党政机关各部门正职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副职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副职对分管工作方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章责任内容
第八条校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学期都要安排一定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科学发展观以及党风廉政法规,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提高党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二)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其他上级领导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研究制定近期和远期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部署工作任务,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及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三)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和完善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对学校财务(包括独立核算单位财务)、组织、人事、后勤、基建(包括维修)、产业、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职称评定、招聘及招生、就业等重要部门和重点岗位,要组织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并督促学校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学校的重大决策、重要部门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要严格按照决策程序,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实行政务公开、校务公开,防止官僚主义问题的产生。对违反政治纪律,违反民主集中制,严重破坏班子团结等突出问题要报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严肃处理。
(五)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干部路线,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的各项规定,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六)对学校领导班子和中层以上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七)重视学校纪监审工作,按规定配好配齐纪检、监察、审计人员,支持纪监审机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解决纪监审人员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配合上级机关和有关部门做好对本校所发生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每学期至少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听取纪检监察室的专题汇报,根据工作情况,部署工作任务,提出明确要求。
第九条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应承担以下责任:
(一)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定期检查和分析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把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教学、科研、管理等业务工作一起布置,一起落实,一起检查,并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促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本部门的落实。
(二)贯彻上级机关和学校制定的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部门实际,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对本部门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遵纪守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文件,抓好本部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
(四)履行监督职责,负责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五)积极配合纪检监察室履行职责。对本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不正之风和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纪检监察室报告,并依据有关规定和管理权限认真调查处理。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条校级领导班子和各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在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领导责任,给予有关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党政纪律处分。
(一)对上级机关或校党委、校行政及校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部署不传达、不督促检查而贻误工作的,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工作拒不办理,对存在问题放任不管,经指出后仍无明显改进,导致所管部门党风廉政状况恶化的,对有关领导要进行诫勉,构成违纪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二)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擅自改变党组织决定,或独断专行,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给工作造成损失;在领导班子中闹不团结,搞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班子团结,或拒不执行组织分配、调动的决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视情况给予诫勉、调离本岗、责令辞职、免职或降职处理。
(三)由于管理混乱,监督不力,使本单位、本部门出现重大经济损失的,主要领导和主管人员要辞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经济责任。
(四)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况要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本岗或党纪政纪处分。
(五)本单位、本部门不正之风严重,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诫勉、调离本岗等组织处理。
(六)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恶性事件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视情况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诫勉、责令辞职或免职,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利用领导干部的职权和职务影响获取不正当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责成该领导干部作出书面检查;该领导干部知情不加劝阻不制止的,要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八)对责任管理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问题不分析研究,不认真解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作书面检查或诫勉、调离本岗等组织处理。
(九)在决定重大项目投资或在基本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招标、施工、投产等工作中,由于失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较大损失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要责成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况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调离本岗或党纪政纪处分,必要时要追究经济责任。
(十)对责任管理范围内的党员干部疏于教育、管理和监督,对其不廉洁行为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教育的不教育,该上报的不上报,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要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诫勉、调离领导岗位等组织处理。
(十一)对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不支持,不配合,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使查处工作受到影响的,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要给予通报批评、作出书面检查或诫勉等组织处理;对限制或不准查处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一条实施责任追究,要坚持实事求是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直接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实施责任追究的程序
(一)在校党委领导下,由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组织调查小组(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党组织)查清事实,分清责任,提出是否予以追究的意见。
(二)责令被追究人写出自我认定意见。
(三)对科级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成作书面检查,由所在部门党支部和行政领导研究决定;对应给予组织处理的,经校党委组织部或人事处审核后执行;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报校纪检监察室按有关程序执行。
(四)对处级干部给予口头批评、通报批评、责成作书面检查或组织处理,由校纪检监察室、校党委组织部提出意见,报校纪委、党委审定,由组织人事处执行。对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校纪检监察室按规定程序执行。
(五)责任追究执行后,由执行部门书面报学校纪检监察室备案。
第五章责任考核监督
第十三条校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校党委成员、各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要与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成绩突出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改正,认真解决。
第十四条学校和各部门的领导都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入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报告,分别报上级党委、纪委。
第十五条学校党政领导干部都要将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六条纪检监察室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纪检监察室负责记录举报电话和定期收集举报信件。
第六章适用范围和解释权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党政领导干部,并可下延至负有重要职责(管人、财、物的)有关干部。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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