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精神,促进学校党政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范化、民主化,为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障,根据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事项决策。 凡涉及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部门的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3.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 4.学校年度总体工作计划的制订; 5.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订和调整; 6.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 7.师资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8.学校学科、专业设置和调整; 9.学校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 10.学校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 11.全校性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12.基本建设、校园规划以及其他办学资源配置的重大决定和重大调整; 13.校级以上荣誉称号的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 14.工资待遇、医疗、住房、职称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5.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6.对外合作、交流事项; 17.校办产业的开发和产权变更; 18.学校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9.党委及学校行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 20.上级要求和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l.学校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任免; 2.校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自治区、市、城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办企业、合资和股份企业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5.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要项目安排。 l.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专项建设项目; 2.未列入预算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大型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3.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未列入预算的单项金额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资金款项的支出。 二、集体决策的机制和程序 (一)集体决策机制和分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广西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讨论决定关系学校全局的重大问题和党务工作,对学校总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对重大问题,通过校长办公会行使决策权。 (二)参与集体决策的范围。 出席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或委托担任校长的副书记确定有关校属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党委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出席校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校长、副校长。根据会议内容,由校长或委托副校长确定有关校属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校党委正副书记、委员视情况列席会议。校长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纪检监察室主任视情况列席会议。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用党政联席会的方式进行决策。党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校长办公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三)民主决策程序。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应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党委会讨论任用干部前应书面征求学校纪委意见。 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三、集体决策机构议事规则 (一)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二)凡需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替代。 (三)集体决策议决事项,一般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四)超过党委会成员数二分之一的人员认为是特别重大的议题在表决时,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 (五)校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校长有权作最后决定。凡前次校长办公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报校长,由校长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六)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特别重大议题。遇有特别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全体会议时经请示党委书记或校长后可当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全体会议汇报。 (七)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同志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八)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九)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的部门和负责人。 (十)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泄密责任。 (十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会议记录要做到“五明确”,即明确具体事项,明确决策范围,明确集体决策的形式,明确集体决策的程序,明确检查考核人和责任追究办法。将决策参与事项、决策人、决策过程、决策结论、工作时效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情况,除应依法保密的事项外,应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二)会议决策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或由会议明确的负责人组织具体实施。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须执行会议决策。 (三)党委、学校办公室负责决策事项落实的督办工作,并按规定时限将落实情况向学校主要领导或党委会、党政联席会汇报。 (四)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对 “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民主监督。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l.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轻重,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六、学校各单位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